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心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逕予更正)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10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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