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68號原告 李灌訓 被告 張錦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