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譽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