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債權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代理人 李秀枝 債務人蔡林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