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8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煜翔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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