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秉燊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含積欠113年2月薪資29,474元+特休未休工資8,516元+加班費111,426元<106,560+4,866>+提撥勞工退休金26,280元+慰撫金24,30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積欠113年2月薪資29,474元、特休未休工資8,516元、加班費111,426元、提撥勞工退休金26,280元,共計175,696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253元(1,880×2/3=1,25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100-1,253=84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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