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芝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芝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芝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罪、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4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簡芝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日至同年月4日109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109年6月6日至同年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08號、109年度偵字第900、1981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9、5261、5322、5653、6048、6555、6934、7477、830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9、5261、5322、5653、6048、6555、6934、7477、83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8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9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編號2、3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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