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煌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捲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煌森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
6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捲菸1支,經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煌森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粉末捲菸1支,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1紙(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