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告 林芳如
上列原告林芳如與被告 黃韋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告 林芳如
上列原告林芳如與被告 黃韋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