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於該案判決前即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合議庭應保守各法官之評議意見之法定秘密,無從於此刻提供閱覽。其本件之聲請,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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