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理人 傅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永賀 即老牌石頭小火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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