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債務人 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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