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