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6313號債權人允成輪胎行債務人甲○○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允成輪胎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