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朱偉君

被告 黃政熊

陳銘

陳銘晊

劉景隆

張碧華

曾淑貞

黃麗珠

林燦生

邱憲道

張祐銘

張淞傑

何威廷

邱薏庭

黃慧卉

戴良穎

林郁菁

林美鈴

陳嗣元

何炳梓

徐源隆

徐原郎

吳蘭茜

張美玲

林芳潤

蕭真

陳郁棻

郭盈美

謝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調解費用1,000元,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429㎡×18,900元/㎡×原告持分78/7970=79,352元

2.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2,929㎡×23,138元/㎡×原告持分78/7970=663,256元

3.共計:79,352元+663,256元=742,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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