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告 朱偉君
被告 黃政熊
陳銘 諸
林 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0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調解費用1,000元,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429㎡×18,900元/㎡×原告持分78/7970=79,352元
2.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部分:
2,929㎡×23,138元/㎡×原告持分78/7970=663,256元
3.共計:79,352元+663,256元=742,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