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林慶珠 被告 莊曜濃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5,757元(即被告莊曜濃依分配表分的之金額剔除後,原告所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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