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本院
98年度湖小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41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