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9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