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聲請人 林蕙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世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陳稱:伊為躁鬱症患者,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得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如戶籍謄本、低收入證明、向社會局領取生活補助款之證明,或財產歸戶清單等),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得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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