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自若選任辯護人徐承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4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李自若犯詐欺財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自若犯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所示之誤繕,業據本院依權調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6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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