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心芯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亞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黃亞密之簽名或蓋有其印文之聲請狀正本一份(需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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