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告 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

被告 林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

法官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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