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被上訴人即被告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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