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奇
葉錡鴻
葉添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即被告周育奇、告訴人即被告葉錡鴻、告訴人即被告葉添壽相互提出告訴之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三人均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0986號被告周育奇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錡鴻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添壽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添壽與葉錡鴻係父子,其等與周育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17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前,因停車糾紛發生口角,葉添壽與葉錡鴻即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毆打周育奇,而周育奇亦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葉錡鴻與葉添壽,致周育奇受有頭部外傷、右頸擦挫傷、右手腕擦挫傷及胸部挫等傷害,而葉錡鴻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擦挫傷、雙手擦挫傷及胸部擦挫傷等傷害,葉添壽則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胸壁挫傷及右腕扭傷等傷。
二、案經周育奇、葉添壽及葉錡鴻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被告暨告訴人周育奇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⒈辯稱:是葉添壽及葉錡鴻一起出手打我,我要
保護自己,才出手跟葉錡鴻打架,但是我沒有打葉添壽等語。
⒉指訴遭被告葉添壽及葉錡鴻聯手毆打之事實。
㈡被告暨告訴人葉錡鴻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⒈供稱:因為周育奇跟我父親葉添壽發生糾紛,
他要打我父親,所以我才出手打他等語。
⒉指訴遭被告周育奇毆打之事實。
㈢被告即告訴人葉添壽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⒈辯稱:是周育奇一直跟我挑釁要我打他,我忍不住才推他一下等語。
⒉指訴遭被告周育奇毆打之事實。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
待證事實:告訴人周育奇、葉錡鴻及葉添壽分別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㈤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3張待證事實:被告3人均涉有傷害之犯行。
二、被告等所犯法條:㈠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㈡被告葉添壽及葉錡鴻2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周育奇以1行為觸犯2個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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