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奉准合併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同一,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87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87年8月14日起至90年8月14日,利息按年利率11.5%計算,並約定若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另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惟債務人自89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債權人迄今仍有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撥款明細及繳款往來明細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