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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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甲○○
己○○丁○○辛○○丑○○戊○○丙○○壬○○庚○○癸○○子○○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前揭期限內繳納。㈡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