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 洪博仁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 何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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