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 官桂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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