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對被告等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可稽,其不具律師資格,此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網頁1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
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