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被上訴人AquaSolutionsCorporation(日本商)法定代理人 清水真 (MakotoShimizu)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EALPOINTMANAGEMENTCO.,LTD(英屬維京群島商)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1日對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00萬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672,000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日即104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日幣現金賣出匯率0.26720計算,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