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債權人 沈柏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坤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債務人陳坤堂(住○○市○○區○○街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陳坤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