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9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94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教育部代表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7年度訴字第322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略以:新修正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規定等,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246號、第483號、第525號、第529號、第538號、第575號、第589號、第605號解釋以及憲法第23條規定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泛指新修正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係屬違法違憲,但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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