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煌玉石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陳怡勝 律師為煌玉石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煌玉石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上述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亦為公司法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所明揭。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煌玉石業有限公司目前尚欠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2萬6,258元、9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增營利事業所得稅2,665元及怠報金4,500元。該公司已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然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另選清算人,唯一股東兼董事 周志旭 又已死亡,且周志旭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前開欠稅事務無從辦理。是為欠稅清理之必要並實現國家稅捐債權,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81條規定聲請法院為煌玉石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煌玉石業有限公司已於101年5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而該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唯一股東兼董事周志旭復已於99年10月10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周志旭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另煌玉石業有限公司迄今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之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考。是為處理煌玉石業有限公司未了結之欠稅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陳怡勝律師,應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事務,且經本院徵詢其意願,亦經回覆願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茲認選任陳怡勝律師擔任煌玉石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若萍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