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192號聲請人 魏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孟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魏祥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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