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3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黃裕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38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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