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相 對人即債務人 奚孝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356元,及其中新臺幣303,260元,自民國9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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