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靖凰
顏麒雄
張益昌
楊樺上列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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