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徐天賜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被告 劉泰 同
歐謦豪 張士莊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105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 劉泰同 刑案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已於民國100年8月8日死亡,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被告劉泰同、歐謦豪、張士莊被訴傷害案件,業告訴人徐天賜撤回告訴,均業經本院就刑案部分業經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3人附帶提起此部分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至該刑事案件另被告歐謦豪、張士莊與原告間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麗芬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