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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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胡欽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3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約定於101年1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5年6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欽和│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0%│││214785││95年6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欽和│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4785││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