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告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月陳世杰陳盈如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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