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豐澤具保人洪惜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惜芬因被告謝豐澤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105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並於同年3月13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9日屏檢錦安112執聲沒8字第1129009432號函文、檢察官聲請書各1紙及函文上本院收案章1枚在卷可查。然被告 謝豐澤業 於112年4月1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既因在監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