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力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力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力堂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上之麥當勞速食店,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友人 謝維恩 所申設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該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不法使用,再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處,將出售該帳戶所得款項其中4,000元交付謝維恩(謝維恩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審理),自己則獲利1,000元。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5年6月21日下午3時前某日時,在P9.COM.TW之賣酒討論平臺發布販售洋酒之不實訊息,致 王漢青 誤信為真,因而表示欲購買4支洋酒,並委託其友人 陳逢甫 於同日下午3時許,臨櫃匯款價金28萬元至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王漢青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力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維恩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王漢青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105年7月11日彰九如字第0000000A001390A號函暨函附交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影本,告訴人許力堂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入憑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將友人謝維恩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友人謝維恩所有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該帳戶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檢警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有可議;兼衡以被告之動機、手段係非實際從事詐騙之人、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境勉持之生活情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不佳、所為造成被害人等之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另「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自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並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查本件被告獲有犯罪所得1,000元(未扣案)一節,業如前述,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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