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81號聲請人 陳義 和相對人 郭麗華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相對人即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聲請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聲請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業於民國100年3月31日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台幣40,000元。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除假扣押程序費用非本案之訴訟費用外,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其金額為48,954元,惟相對人已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76,789元,故聲請人聲請訴訟費用額顯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由相對人繳納│├────────┼───────┼────────┤│第三審訴訟費用│76,789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由聲請人繳納│├────────┼───────┼────────┤│合計│244,771元││├────────┴───────┴────────┤│1.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48,954元,餘由聲請人負擔195,││817元。││2.因相對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為48,954元,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27,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