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孫千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千涵於民國11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8日止累計449,766元正未給付,其中438,026元為本金;11,04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孫千涵於民國11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8日止累計197,830元正未給付,其中192,006元為本金;5,12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孫千涵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8日止累計124,468元正未給付,其中120,620元為本金;3,8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38,026元
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3%
無
無
2
192,006元
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3%
3
120,620元
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