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玉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玉石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
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玉石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
106年6月28日起執行羈押及自同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茂亭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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