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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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9號債權人麗水微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品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麗水微風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債務人為何?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