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86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債務人 陳益來 債務人 蔡宗富
一、債務人陳益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叁拾玖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益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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