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明異議人 蔡麗香 受刑人 蔡養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字第49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兄即受刑人蔡養祈,因酒駕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現在服刑中,惟因家庭生活端賴受刑人負擔,家庭經濟頓陷困難,受刑人之父102年3月底已亡故,早晚要拜飯,自受刑人102年5月27日入監服刑,造成無人可祭拜父親之窘境;又因受刑人服刑前服務於臺中市梧棲區洗衣服清潔公司,因臨時入監服刑,諸多帳務未能即時交接,致使帳目不明,公司誤解,亟需受刑人出面處理。是因家庭及工作職務關係,執行上顯有困難,應得易科罰金,然執行檢察官諭知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顯有指揮不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三、本件依據聲明異議狀之記載,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妹妹,且聲明異議狀中之「具狀人」欄及「簽名蓋章」欄中僅有聲明異議人蔡麗香之簽名及指印,而無受刑人蔡養祈之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提出本件聲請,與法定程式未合,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