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3號原告 林金昌
林炳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大里區農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2,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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