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69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維松 、 洪寶 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洪寶「鳳」抑或洪寶「鳯」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影本手寫姓名、蓋章不符)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